第六條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