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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新住民基本法
其他名稱
:新住民權益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新住民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制定
新住民基本法
第四條
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