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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新住民基本法
其他名稱
:新住民權益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新住民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制定
新住民基本法
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