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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新住民基本法
其他名稱
:新住民權益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新住民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制定
新住民基本法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