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
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