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