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