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