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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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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青年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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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發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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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
青年基本法
第二十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