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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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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青年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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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發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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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
青年基本法
第十七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