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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社會住宅及都更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制定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