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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社會住宅及都更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制定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