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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社會住宅及都更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制定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