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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七條
運動部組織法
其他名稱
:運動發展部組織法、體育部組織法、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
運動部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運動部組織法
第七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