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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運動部組織法
其他名稱
:運動發展部組織法、體育部組織法、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
運動部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運動部組織法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