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