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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偏鄉教育條例、偏遠地區教育條例、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偏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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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制定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六條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