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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偏鄉教育條例、偏遠地區教育條例、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偏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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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制定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