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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政治檔案條例
其他名稱
: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政治檔案法
政治檔案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制定
政治檔案條例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