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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政治檔案條例
其他名稱
: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政治檔案法
政治檔案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制定
政治檔案條例
第十五條
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