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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政治檔案條例
其他名稱
: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政治檔案法
政治檔案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制定
政治檔案條例
第十四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
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