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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政治檔案條例
其他名稱
: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政治檔案法
政治檔案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制定
政治檔案條例
第十三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
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