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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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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政治檔案條例
其他名稱
: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政治檔案法
政治檔案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制定
政治檔案條例
第十一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