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之限制,其救助依原水災災害救助標準,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另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再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