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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莫拉克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重建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 制定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五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並應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相關重建計畫之預算,行政院應覈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