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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莫拉克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重建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 制定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二十七條
為避免災區發生傳染病流行,由行政院衛生署備置疫苗、藥品、器材等防疫及醫療物資,並充裕醫事人力;必要時,得設臨時醫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