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