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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莫拉克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重建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 制定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十一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