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因颱風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及交通重建,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線、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若需用土地機關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時,得先行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