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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