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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八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