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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四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