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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二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二條
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