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