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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