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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七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