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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三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六章 測繪業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或本法所定該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