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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一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六章 測繪業管理
第四十一條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
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