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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六章 測繪業管理
第四十條
測繪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證;屆期未申請換證者,視同自行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