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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八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六章 測繪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測繪業應將登記相關證照連同測量技師專業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