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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六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六章 測繪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於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