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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五章 地名管理
第三十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