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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五章 地名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