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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五章 地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