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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三章 應用測量
第十七條
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其種類如下:
一、地籍測量。
二、地形測量。
三、工程測量。
四、都市計畫測量。
五、河海測量。
六、礦區測量。
七、林地測量。
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