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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二章 基本測量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成果及項目公告,並通報有關機關;修正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