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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國土測繪法
國土測繪法
版本: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制定
國土測繪法
第二章 基本測量
第十三條
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