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處罰,其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條或前項規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條或前項規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