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限期命其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
前項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前項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