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戶政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出生通報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戶政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出生通報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